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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例
广东省机械工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8年12月13日,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发展机械工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要求,为加强对广东省机械工业重大事项的研究与咨询工作,指导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取得技术研究突破,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成立广东省机械工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Machinery Industry Expert Committee,英文简称:GMIEC)。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和专业活动,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咨询和参谋作用,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充分发挥各类专家的专长和经验,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诊断、质量管理及工艺攻关服务,协助培养创新型技术人才,积极推动全省机械工业的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及产品质量。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民主、程序合法”的原则,积极承担全省机械工业的相关推进工作任务:
(一)为全省机械工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
(二)为全省机械行业相关企业提供诊断服务,指导企业取得技术研究突破;
(三)为全省机械工业提出重点项目实施、工作推进等具体建议;
(四)参与全省机械工业相关规划或报告的制定和论证工作;
(五)组织或参与相关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研讨、技术培训、标准化活动、项目评审、专项调研及宣传推广活动。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分工
第六条 委员大会是专家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顾问、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全体专家委员组成。
(一)顾问:对专家委员会各项活动进行指导。
(二)主任:为专家委员会的总负责人,负责整个专家委员会的运作,检查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三)副主任(含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各项分工业务工作,参与指导重要社会活动,制定和布置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组织进行相关活动,总结专家委员会工作,特殊情况下讨论决定专家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四)秘书长:为专家委员会日常运作的负责人,开展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帮助解决专家委员提出的要求,以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委员:由行业资深专家组成,开展专家委员会日常的各项工作,包括为全省机械工业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诊断、质量管理及工艺攻关服务,以及参加相关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研讨、技术培训、标准化活动、项目评审、专项调研及宣传推广活动等。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建设由一批行业资深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并分设若干个专业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接受专家委员会安排的有关工作,包括参加相关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研讨、技术培训、标准化活动、项目评审、质量评定、工艺攻关、专项调研、政策建议及宣传推广活动等。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由专家委员会秘书长负责,配备1名专职秘书和若干名辅助工作人员,并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包括对外、对内的工作联系,专家委员会工作安排,以及组织技术交流、咨询和诊断服务,建设行业专家库,定期或不定期编制内部交流的工作简讯等。
第九条 为了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结合机械工业发展实际和专家从事的技术领域,专家委员会设立若干个工作组,专家根据分组参与相应专业领域的活动。
第四章 专家委员的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专家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技术业绩突出,及丰富的机械行业相关领域技术专长及行业管理工作经验者。
1、企业专家: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高职院校专家:具有正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科研院所专家:具有正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博士学位。
(二)身体健康,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廉洁自律,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机械工业相关领域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发展动态,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市场需求、动向,熟悉行业技术和经济发展情况及相关政策。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的聘任程序:
(一)由相关单位或业内资深专家推荐,或由专家委员会直接邀请,并向秘书处提供所推荐专家的姓名、所在单位名称、职务职称、研究领域、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
(二)根据聘任条件和实际需要审核确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专家填好信息表后发至秘书处电子邮箱(并附本人高级技术职称或以上职称证书的复印件以备案),并颁发聘书;
(三)每届专家委员任期三年,可续聘续任。聘期内,如专家委员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参加专家委员会的活动,可中止聘任;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增聘委员。
第五章 专家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专家委员会委派的相关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研讨、技术培训、标准化活动、项目评审、政策建议报告撰写、专项调研及宣传推广活动,并获得专家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工作补助;
(二)享有专家委员会为专家委员提供的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在参与技术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须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相关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的建议;
(四)对承担的工作任务,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完成;
(五)对工作中涉及到的问题和资料,应当保密,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六)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专家委员个人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十四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可将其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并受到行政处分者;
(二)不遵守本《工作条例》者;
(三)本人申请退出专家委员会;
(四)在本届任期之内,无特殊理由或未向秘书处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故不参加专家委员会集体活动或会议、相关委派工作等累计3次(含)以上。
第六章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具体工作部署,专家委员会定期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确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和任务。
(一)工作例会(由顾问、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确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和任务;
(二)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听取专家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专家库全体专家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全体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委员会工作例会的决议,统筹安排和协调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工作与任务。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应按照要求及时完成专家委员会统一安排的工作和任务,并向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了解和汇总各专家委员工作推进情况,向专家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以从专家库中调整和补充委员。
第七章 专家委员会的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专家可利用专家委员会开展相关项目工作和专业活动。
(一)专家凭借自身资源或影响力争取到的项目,由项目专家全权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保质保量完成预定的目标和任务。
(二)项目经费由专家按预算计划合理支配,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三)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实行必要的检查、监督与管理,并配合项目专家做好合同签订、发票开具、费用支出等相关管理工作,收取10%管理费和相应的发票税费等基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定期委托专家承担相关政策建议报告撰写工作。
(一)专家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提供一定的工作经费委托相关专家承担相关政策建议报告撰写工作。
(二)委托专家全权负责、保质保量完成报告撰写工作,专家委员会按照委托要求对政策建议报告实行必要的审核。
第八章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委托工作的经费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接受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不另外单独开立银行账号,工作经费纳入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制度另外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应由委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自2018年12月13日起实行。原《广东省机械工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自2016年6月25日起实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