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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ociation profile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85号广东机械大厦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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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简称省机质协)
第二条 性质:广东省机械行业各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与其他经济组织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专业中介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宗旨:坚持党在***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全体会员,贯彻“以科技为先导,以质量为主线”的工作方针,协助政府部门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经验交流,学术研究,培训质量管理骨干,搞好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为加强企业全面质量管理,为提高我省机械行业质量信誉,企业素质,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而奋斗。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委托,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本协会的业务指导部门是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主要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机械戒严的实际情况,从质量管理的理论、体系、方法、标准等方面,向企业或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培训企业质量管理骨干队伍,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新理念、方法。
(三)引导和协助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活动。
(四)组织或参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让与技术中介等方面的技术服务。
(五)接受行政部门委托或企业申请,开展质量管理先进示范企业、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用户满意产品、顾客满意度测评、质量体系认证、质量攻关质量评价、仲裁和产品开发等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我省机械行业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年度质量管理成果发表、表彰和申报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名牌战略及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推荐和评价工作。
(八)组织会员积极参加省内外质量管理协会组织的各类学术交流。
(九)开展行业质量调研和总结质量工作经验,以提高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提升行业竞争力,提高行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十)编辑、出版内部刊物《广东机械质协动态》。
(十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各种技术、产品交流活动,举办产品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十二)积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和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从事质量管理的专家、学者可被邀请作为本协会顾问或专家组的专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同意;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协助协会推广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的活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由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要求复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常设机械:秘书处、QC工作部、咨询培训部;协会聘请行业质量专家9~13名组成协会专家组。人员归秘书处管理,业务管理由咨询培训部负责;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需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其中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理事会决定;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若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有效形式代替。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机械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社团工作,具备职务所需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法人代表可由正、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须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有关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协会副秘书长以及有关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会员申请入会的审批工作,以及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副理事长单位每年收取8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收取5000元,理事单位每年收取3000元,会员单位每年收取2000元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需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障,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会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当日起生效。